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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邯郸市热力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周海滨(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热力公司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海滨,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热力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新兴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师文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邯郸市热力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韦安兵

书记员:王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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