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庄钦坤,齐齐哈尔铁锋区光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代理人姚爱武,黑龙江姚爱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代理人董春英,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玉杰
书记员:张悦 处理过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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