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点。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相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男,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阳某某东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某某东江村,组织机构代码06175779-5。
法定代表人:孙令才,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薛松山,阳某某东江村村民委员会村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孝阳某某铁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点与被告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东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点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东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点撤回对被告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东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5.00元,减半收取23502.50元,由原告朱某点承担。
审 判 长 来晓强 代理审判员 常伟娜 人民陪审员 董文波
书记员: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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