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桂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明明,黑龙江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张艳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桂兰与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艳红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桂兰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桂兰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桂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桂兰负担,减半收取。
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
书记员:文丹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