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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邢台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赵成(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邢台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柴旭辉(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八一东路供电局26号。身份证号:130503…...。
委托代理人赵成,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北路与富水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152134-8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旭辉,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邢台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盛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丽娜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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