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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明亮与被告任某某、姜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明亮
张秋伟
任某某
姜某某
李志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明亮。
委托代理人张秋伟,系原告朱明亮之母。
被告任某某。
被告姜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亮与被告任某某、姜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亮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明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明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0元,由原告朱明亮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明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明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0元,由原告朱明亮负担。

审判长:赵敬新

书记员:马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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