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效(校)堂
崔某某
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侯长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磁县磁州镇东槐树村村民委员会
王合身
朱文生
原告朱效(校)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东槐树村二组30号,身份证号:xxxx。
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后湾漳村一组24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别名朱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磁县磁州镇东槐树村健康街15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侯长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磁县磁州镇东槐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希庆,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合身,男,任该村党支部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朱文生,男,任该村村委会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崔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及第三人磁县磁州镇东槐树村村民委员会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崔某某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崔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崔某某负担。
审判长:白建刚
审判员:孟海江
审判员:姚娜
书记员:吴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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