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必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喆,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元银,荆门市掇刀区团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朱必胜与被告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申请了调解期限3个月。2017年6月26日,原告朱必胜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必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必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必胜负担。
审判员 杨小瑜
书记员: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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