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贺阳,雄县国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0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子勋 审判员 常忠学 审判员 张雨兰
书记员:董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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