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
杜广升(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王珍珍(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林广利
朱某某
李雪松(河北承德恒信法律服务所)
原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杜广升、王珍珍,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广利,男。
被告:朱某某,女。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雪松,承德市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朱某与被告林广利、朱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朱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00元,合计1570.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00元,合计1570.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长:高银山
审判员:于长春
审判员:周亚军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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