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可心,男,200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理人朱占全(系原告父亲),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理人陈淑香(系原告母亲),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保国,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滦平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滦平县。
负责人:刘靖宜,经理。
原告朱可心与被告任保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滦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朱可心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可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可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原告朱可心承担。
审判员 温秋鹏
书记员:马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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