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代理人施金鹏,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文华
书记员:马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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