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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未某某与被告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未某某
康瑜
安某甲
安某乙
安某丙
安某丁

原告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易州镇西茹堡村西兴街6号,村民。
委托代理人康瑜,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易州镇西茹堡村西兴街5号,村民。
被告安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易州镇西茹堡村,村民。
被告安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易州镇西茹堡村,村民。
被告安某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梁格庄镇上岳各庄村007号,村民。
原告未某某与被告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未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康瑜,被告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我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现原告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被告作为子女应依法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应及时给付原告生活费。标准按河北省2014年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134元计算。四被告每人每月应给付原告生活费128元,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轮流在四被告家居住,医疗费由四被告均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款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自本判决生效下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未某某赡养费128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下月起,原告未某某在被告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家轮流居住(每家住一个月)。
三、原告未某某的医疗费由被告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均摊,每年年底付清。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四被告各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我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现原告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被告作为子女应依法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应及时给付原告生活费。标准按河北省2014年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134元计算。四被告每人每月应给付原告生活费128元,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轮流在四被告家居住,医疗费由四被告均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款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自本判决生效下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未某某赡养费128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下月起,原告未某某在被告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家轮流居住(每家住一个月)。
三、原告未某某的医疗费由被告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均摊,每年年底付清。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四被告各负担12.5元。

审判长:梁红梅
审判员:张志明
审判员:李洪海

书记员:王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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