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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木某成诉被告许某某、克东县东基祥瑞食用菌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木某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东,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克东县东基祥瑞食用菌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
法定代表人:刘焕柱,该合作社负责人。

原告木某成与被告许某某、克东县东基祥瑞食用菌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木某成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木某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木某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7.78元,减半收取1,098.89元,财产保全费320.00元,由木某成负担。

审判员  代世红

书记员:崔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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