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木某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东,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克东县东基祥瑞食用菌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
法定代表人:刘焕柱,该合作社负责人。
原告木某成与被告许某某、克东县东基祥瑞食用菌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木某成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木某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木某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7.78元,减半收取1,098.89元,财产保全费320.00元,由木某成负担。
审判员 代世红
书记员:崔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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