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高岭乡杨某某村民委员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望都县立某调味品有限公司
原告望都县高岭乡杨某某村民委员,住所地:望都县高岭乡杨某某。
法定代表人沈若飞,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都县立某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高岭乡杨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志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都县高岭乡杨某某村民委员与被告望都县立某调味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都县高岭乡杨某某村民委员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都县高岭乡杨某某村民委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都县高岭乡杨某某村民委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侯淑芳
审判员:张少华
审判员:徐文芳
书记员:耿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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