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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望都县寺庄乡西后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望都县寺庄乡西后营村村民委员会
李某某
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原告望都县寺庄乡西后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望都县。
法定代表人刘宝山,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望都县寺庄乡西后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后营村委会”)与被告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宝山、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各提供的2007年2月14日签订的窑坑土地延包合同系一式两份,被告已经一次性交纳合同约定的承包费,且实际耕种,双方就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近六年时间,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至于被告实际交纳承包费的日期与收据上的日期不一致,不影响该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原告主张该合同系上届村委会与被告签订,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但该份合同上有原告的印章,不应视为村委会成员的个人行为。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的承包费偏低,侵犯了村集体利益及村民的利益,故原告关于原、被告存在恶意串通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称此次发包未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未进行公开招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原则及程序,但原、被告签订的窑坑土地延包合同仅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并不为法律禁止。综上,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签订的窑坑土地延包合同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望都县寺庄乡西后营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各提供的2007年2月14日签订的窑坑土地延包合同系一式两份,被告已经一次性交纳合同约定的承包费,且实际耕种,双方就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近六年时间,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至于被告实际交纳承包费的日期与收据上的日期不一致,不影响该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原告主张该合同系上届村委会与被告签订,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但该份合同上有原告的印章,不应视为村委会成员的个人行为。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的承包费偏低,侵犯了村集体利益及村民的利益,故原告关于原、被告存在恶意串通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称此次发包未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未进行公开招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原则及程序,但原、被告签订的窑坑土地延包合同仅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并不为法律禁止。综上,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签订的窑坑土地延包合同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望都县寺庄乡西后营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红颜

书记员: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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