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京广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望都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郭陈
葛伟伟
原告望都县京广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望都县。
法定代表人沈全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都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望都县。
法定代表人马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陈,男,系被告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葛伟伟,女,系被告公司职员。
原告望都县京广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望都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由审判员张计安独任审判,后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沈全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智慧、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陈、葛伟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非居民天然气用户,2010年7月被告在没有价格依据的情况下,将天然气价格从2.75元/立方米增至3.15元/立方米,因价格明显偏高,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异议,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均未得到解决。
从2010年7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以每立方米3.15元、2.93元的价格向原告销售707189立方米的天然气。
2013年6-10月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物价局、保定市物价局先后下达了《关于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原告才知道从2007年11月20日至2011年11月,物价部门规定的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75元,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10日,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92元。
综上,被告违法超收原告186695.12元天然气价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收的天然气价款186695.1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被告调整价格发生在2010年7月至2011年11月,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2.原告称被告无依据提高天然气价格不属实。
2010年5月至6月间,国家发改委、河北省发改委、中国石油华北天然气销售分公司、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的上游公司发文发函,自2010年6月1日起上调了上游气价,针对工业用户调整方式为原气价每立方米上涨0.23元后再上浮10%。
原、被告间的天然气销售合同约定,价格调整原则上以物价部门核定的燃气价格与时间执行,但在上游调整气源整体成本价的特殊情况下,从调整之日起按新价格标准交纳,时间以上游的正式行文为准(新价格标准须补办物价部门的相关程序)。
被告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对原告供气价格作了相应调整,被告的行为并未违背双方合同的约定。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6月8日签订的城市燃气供气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原、被告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原告主张被告提高天然气价格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争议系因双方订立的用气合同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约定是否违法产生,涉及到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供气合同对气费价格调整作了明确约定,价格调整原则上以物价部门核定的燃气价格与时间执行,但在上游调整气源整体成本价的特殊情况下,从调整之日起按新价格标准交纳,时间以上游的正式行文为准(新价格标准须补办物价部门的相关程序)。
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上游气源价格进行了调整,被告随上游气源价格的调整在幅度之内进行了价格调整不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望都县京广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3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6月8日签订的城市燃气供气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原、被告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原告主张被告提高天然气价格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争议系因双方订立的用气合同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约定是否违法产生,涉及到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供气合同对气费价格调整作了明确约定,价格调整原则上以物价部门核定的燃气价格与时间执行,但在上游调整气源整体成本价的特殊情况下,从调整之日起按新价格标准交纳,时间以上游的正式行文为准(新价格标准须补办物价部门的相关程序)。
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上游气源价格进行了调整,被告随上游气源价格的调整在幅度之内进行了价格调整不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望都县京广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3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计安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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