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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朗乡林业局职工医院与被告黑龙江省医院、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朗乡林业局职工医院,住所地铁力市朗乡镇。
法定代表人:杨先利,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华,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林,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石耀辉,职务:院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医院骨科主任,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6号。

原告朗乡林业局职工医院与被告黑龙江省医院、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朗乡林业局职工医院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朗乡林业局职工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6.92元,减半收取计2,038.46元,由朗乡林业局职工医院负担。

审判员 苏兆辉

书记员: 冯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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