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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许海军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曾某某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许海军
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田建龙

原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赵庄乡北李各庄村人。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小作镇赵东岭村和平区92号,肇事时驾驶晋C17018号重型自卸货车。
被告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天宝,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阳泉城区洮南东路344号。
被告田建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定州市砖路镇北古山村幸福街11号,肇事时驾驶冀FC7514号重型自卸货车。
本院在审理曾某某与被告许海军、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田建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巧云

书记员:谷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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