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许海军
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田建龙
原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赵庄乡北李各庄村人。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小作镇赵东岭村和平区92号,肇事时驾驶晋C17018号重型自卸货车。
被告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天宝,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阳泉城区洮南东路344号。
被告田建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定州市砖路镇北古山村幸福街11号,肇事时驾驶冀FC7514号重型自卸货车。
本院在审理曾某某与被告许海军、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田建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巧云
书记员:谷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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