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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曾某某
刘建军(河北胜安律师事务所)
张某
张鸿鹏(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原告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河北胜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鸿鹏,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被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张鸿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出资购买涉案车辆,并办理登记手续,车辆属原告所有。但是依照双方2014年12月2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车辆由公司使用;原告无证据证明涉案车辆被告扣留拒不归还,对原告主张返还车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8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出资购买涉案车辆,并办理登记手续,车辆属原告所有。但是依照双方2014年12月2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车辆由公司使用;原告无证据证明涉案车辆被告扣留拒不归还,对原告主张返还车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云
审判员:李文环
审判员:郭爱民

书记员:王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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