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民,男,汉族,无职业,鹤岗市。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王子峰,男,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民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的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唐德义 审 判 员 巩 锐 人民陪审员 鄢学军
书记员:汤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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