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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联房地产顾某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
张智宏(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胡金龙
李蓉
北京世联房地产顾某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李轶(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原告曹某。
委托地代理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张智宏,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号58382102-9,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明大街翡翠华庭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杨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金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蓉,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世联房地产顾某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699646-9,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57号欧倍德中心5层20号。
法定代表人雷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轶,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联房地产顾某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张智宏,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金龙、李蓉,被告北京世联房地产顾某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5年6月13日,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邀请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健身舞队参加表演健身操。曹某等老人受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和指示从事劳务活动并领取礼品,双方构成雇佣关系,曹某在提供劳务时受伤,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北京世联房地产顾某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受委托负责活动的执行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曹某并未医疗终结,其申请先予执行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000.00元已给付完毕,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数额为61,628.00元,本案对原告申请先予执行的60,000.00元医疗费予以确认,其它损失待原告医疗终结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曹某60,000.00元(此款已先予执行,其余部分损失待原告医疗终结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二、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2015年6月13日,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邀请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健身舞队参加表演健身操。曹某等老人受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和指示从事劳务活动并领取礼品,双方构成雇佣关系,曹某在提供劳务时受伤,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北京世联房地产顾某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受委托负责活动的执行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曹某并未医疗终结,其申请先予执行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000.00元已给付完毕,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数额为61,628.00元,本案对原告申请先予执行的60,000.00元医疗费予以确认,其它损失待原告医疗终结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曹某60,000.00元(此款已先予执行,其余部分损失待原告医疗终结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二、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辛麟
审判员:杨永龙
审判员:赵丹阳

书记员:范星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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