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妍,黑龙江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郭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本院受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季某某、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保全费1,070.00元,均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昆
书记员: 王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