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铭,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系原告曹某某女儿。
被告:张淑坤,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众,系被告张淑坤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淑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00元,减半收取计46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双庆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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