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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冯小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某
牛彦武(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
冯小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彦武,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小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冯小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曹某某负担25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曹某某负担25元。

审判长:李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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