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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海东诉被告沈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海东,男,36岁。
被告沈海滨,男,36岁。

原告曹海东与被告沈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志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海东及被告沈海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沈海滨在原告曹海东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被告沈海滨称该笔欠款是其朋友欠原告曹海东的赌债,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确认。该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故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该笔欠款未约定利息,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海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曹海东100,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杜志芳

书记员:王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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