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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树林与被告克东县金城乡幸福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树林,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克东县金城乡幸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
法定代表人:陈国明,职务,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伟东,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树林与被告克东县金城乡幸福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树林与被告克东县金城乡幸福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国明、委托代理人张伟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21日,原克东县金南乡卫光村(现已合乡并镇,变更为本案被告克东县金城乡幸福村)为还欠款,向原告曹树林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并在借据上“借款人”一栏内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同时查明,2002年7月1日原克东县金城乡卫光村与克东县宝泉镇永平村签订还款合同书,对债权人主体进行了变更,由原告曹树林为原债权人主体变更为宝泉镇永平村为债权人主体,曹树林为债权主体代表人。合同约定:克东县金南乡卫光村用其20亩土地给付宝泉镇永平村经营耕种10年折抵偿还借款本息,每亩地作价80.00元,合计16,000.00元。合同签订后,金南乡卫光村将20亩地交付给代表人曹树林经营耕种。
又查明,借款合同履行期间,2002年7月1日,被告克东县金城乡幸福村用其30亩土地给付克东县宝泉镇永平村经营耕种七年折抵偿还借款本息,每亩地作价80.00元,合计16,800.00元,至此,被告向原告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被告与原告之子曹玉秋又签订了“协商还款协议”,曹玉秋在还款协议书上“债权人”一栏内签名画押。还款协议书中载明:债权人同意按照商定还款全额接收还款,结束本债务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据,还款合同,被告提供的协商还款协议,还款收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其真实、充分,足以佐证案情。

本院认为,被告克东县金城乡幸福村为还外债向原告借款,在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合同约定变更债权主体为克东县宝泉镇永平村,被告按合同约定用该村土地归债权人克东县宝泉镇永平村经营耕种用以折抵偿还借款本息,并将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说明该借款合同已履行终结。原告持“被告用土地向债权人克东县宝泉镇永平村偿还借款的事实其不知情”的抗辩理由无其它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失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持“不欠原告个人款项,欠宝泉镇永平村借款已结清,该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符合本案事实,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树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继孝 审 判 员  丁怀东 人民陪审员  李和文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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