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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蔺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某
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蔺某某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蔺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蔺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霍震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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