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余俊,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凯,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炜。
被告郑苗苗。
被告李某,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郑炜、郑苗苗、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炜、郑苗苗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不再另行制作书面民事裁定书,后原告曹某某又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2元(已减半),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 蕾
书记员: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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