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27号楼。
法定代表人迟宝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曲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晓群、被告华联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履行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义务。原告曲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华联公司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原告应予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曲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座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鸿福大厦1单元802室房屋归与原告曲某某所有;
三、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条件具备时协助原告曲某某办理座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鸿福大厦1单元802室房屋产权证。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玉杰 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 人民陪审员 曾 新
书记员:张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