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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曲书函诉被告曲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曲×,女,4岁。
法定代理人:董睿(原告的母亲),女,30岁。
委托代理人:肖鹏,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某(原告的父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男,29岁。

原告曲×诉被告曲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书函委托代理人肖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曲×系被告曲某与董睿的婚生女。2014年2月20日,被告曲某与董睿在农垦牡丹江管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达成协议婚生女曲书函随其母亲董睿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满18周岁止。因被告未按照协议履行给付的义务,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义务,被告曲某与董睿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合法成立并生效,被告理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给付原告抚养费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曲某于2014年3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曲×抚养费1,000元,于每月15日前付清,给付至原告曲×满18周岁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泽民 审判员  张淑梅 审判员  庚 楠

书记员:苏书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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