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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景某海与被告高某某、张某金、张某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景某海
田军钢(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张某金
张某有

原告景某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田军钢,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告张某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张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景某海与被告高某某、张某金、张某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某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军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某、张某金、张某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金由原告景某海处购买建筑材料,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张某金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向原告支付价款。原告主张三被告系合伙关系,由三被告连带偿还欠款,虽提供了证人马某某、程某某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但上述证言均系证人听高某某说三被告系合伙关系,不足以证实三被告系合伙关系,原告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某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景某海材料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景某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某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金由原告景某海处购买建筑材料,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张某金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向原告支付价款。原告主张三被告系合伙关系,由三被告连带偿还欠款,虽提供了证人马某某、程某某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但上述证言均系证人听高某某说三被告系合伙关系,不足以证实三被告系合伙关系,原告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某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景某海材料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景某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某金负担。

审判长:王海东
审判员:贾桂锁
审判员:王德平

书记员:姜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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