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明启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东林,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刘某某,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范某某,住涿州市。
被告田某某,住涿州市
原告明启会诉被告李东林、刘某某、范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范某某所有位于XX小区X座X单元XXX室房屋一套,及查封李东林所有位于香港豪庭小区X座X-XXX室房屋一套,及查封刘某某所有位于XX路XXX号房X-X-XXX室房层一套。且担保人霍俊涛自愿以自有的位于涿州市XX小区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一套做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范某某所有位于XX小区X座X单元XXX室房屋一套。
查封被告李东林所有位于XX小区X座X-XXX室房屋一套。
查封被告刘某某所有位于XX路XX号房X-X-XXX室房层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铁军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代理审判员 邢 倩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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