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某某
张连生(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人民政府
宋春河
原告: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连生,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人民政府,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
法定代表人:张术田,任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宋春河,越河镇司法所所长。
原告时某某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连生、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首先,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被告并没有给原告规定严格的工作时间及考勤与考核制度,原告仅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被告处的环境卫生打扫干净即完成工作任务。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应当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次,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均应具有主体资格,本案中原告时某某到被告处工作时已经年满55岁,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身份。故原被告之间应当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人民政府具有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时某某要求确认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人民政府具有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首先,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被告并没有给原告规定严格的工作时间及考勤与考核制度,原告仅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被告处的环境卫生打扫干净即完成工作任务。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应当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次,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均应具有主体资格,本案中原告时某某到被告处工作时已经年满55岁,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身份。故原被告之间应当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人民政府具有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时某某要求确认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人民政府具有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长:王建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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