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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旌德县泰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国宏、第三人魏国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旌德县泰科置业有限公司
何桢达(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
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魏国宏
张忠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魏国东
刘双利(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原告:旌德县泰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
组织机构代码:79186021-7。
法定代表人:朱一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桢达,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国宏,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魏国东,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利,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旌德县泰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国宏、第三人魏国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旌德县泰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旌德县泰科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旌德县泰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旌德县泰科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旌德县泰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曾晖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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