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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施某某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施某某开关(苏州)有限公司
吴煜星(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
王海骥(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施某某开关(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枫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PatrickGaonach,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煜星、王海骥,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李贵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开关(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开关(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施某某开关(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开关(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施某某开关(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玉明

书记员:李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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