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某开关(苏州)有限公司
吴煜星(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
王海骥(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施某某开关(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枫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PatrickGaonach,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煜星、王海骥,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李贵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开关(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开关(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施某某开关(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开关(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施某某开关(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玉明
书记员:李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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