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
高彦
杨雪某
施某
陈某某
申泽耀(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殷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刘新丰(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荒地镇杨保屯村杨保屯387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高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辽宁省绥中县文化路金瑞小区8号。
原告杨雪某,男,1979年1月1日,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沙河镇冯万村冯家,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荒地镇杨保屯村杨保屯387号,身份证号:xxxx。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清县龙虎庄乡瓦尾辛庄村057号,身份证号:xxxx。
被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固安镇新中街126排236号,身份证号:xxxx。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申泽耀,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乔再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丰,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杨雪某诉被告陈某某、殷某某、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杨雪某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殷某某、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杨雪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殷某某、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7元,应减半收取为1393.5元,由原告施某、杨雪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杨雪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殷某某、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7元,应减半收取为1393.5元,由原告施某、杨雪某承担。
审判长:崔有叶
审判员:张玉红
审判员:谢振红
书记员:魏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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