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秀勃,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李淑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
本院受理原告方柏某与被告方柏某、李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柏某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柏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实际交纳6,475.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方柏某负担,余款6,4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 昆
书记员:佟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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