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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景某与被告周家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方景某
方凯
邢宪发(河北邢宪发律师事务所)
周家月
解用礼(河北廊坊广阳区爱民通顺法律服务所)

原告方景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方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方景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邢宪发,河北邢宪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家月,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解用礼,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通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方景某与被告周家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王洪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景某的委托代理人方凯、邢宪发,被告周家月的委托代理人解用礼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原告方景某与被告周家月签订的租赁合同至原告起诉时已届满,被告周家月应返还租赁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景某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16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5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家月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其承租的原告方景某的房屋。
二、驳回原告方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方景某承担1250元,被告周家月承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院认为,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原告方景某与被告周家月签订的租赁合同至原告起诉时已届满,被告周家月应返还租赁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景某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16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5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家月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其承租的原告方景某的房屋。
二、驳回原告方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方景某承担1250元,被告周家月承担500元。

审判长:王洪羽

书记员: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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