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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声兵、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阮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方声兵
夏某某
李某某
阮小某

原告:方声兵,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夏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观主,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阮小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声兵、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阮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联系,原告方声兵、夏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声兵、夏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阮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方声兵、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声兵、夏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阮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方声兵、夏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德昭

书记员: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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