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声兵
夏某某
李某某
阮小某
原告:方声兵,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夏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观主,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阮小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声兵、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阮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联系,原告方声兵、夏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声兵、夏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阮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方声兵、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声兵、夏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阮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方声兵、夏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德昭
书记员: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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