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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占田诉被告方学义、李海军、李现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方占田
委托代理人魏晓娣,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学义
被告李海军
被告李现友

原告方占田诉被告方学义、李海军、李现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属于因土地使用权产生的纠纷,虽然原告提交了寿王坟镇罗圈沟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但村委会不是土地确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原告方占田起诉该物权保护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占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云龙

书记员:詹佳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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