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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耿溢蓬(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雷某某

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厦门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溢蓬,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某。
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5月16日依法受理,我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书香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耿溢蓬、被告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5日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出资购买本田雅阁汽车一辆,被告融资78980元,租期24个月,并以该车辆向原告作抵押。
被告每月15日支付资金。
如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应按应付租金1.2‰/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以约向被告交付车辆,而被告仅支付11期租金后于2013年11月开始拖欠租金,截止到2014年4月15日已连续拖欠六期租金。
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50433.76元;支付滞纳金5027.86元;支付律师费4000元;判令原告就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并就该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原告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还款明细。
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租金50433.76元。
2、广汇汽车租赁主合同通用条款、租赁车辆销售和交接单。
证明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时出租方有权按照应付租金1.2‰/天收取滞纳金。
3、广汇汽车融资租赁抵押合同通用条款、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
证明原告的租赁车辆在原告处作了抵押且在交管部门登记。
被告雷某某辩称,签订合同时被告并没有给我讲逾期交付租金的应缴纳滞纳金和律师费,所以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及律师费我不承担。
被告对欠原告租金50433.76元无异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
但认为该条款内容原告没向自己说明,不知道里边什么内容。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双方应以合同约定履行。
原告依约交付被告车辆,被告应按照约定交付原告租金,原告主张租金50433.76元,有还款明细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所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滞纳金5027.86元,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被告应予支付。
原告主张律师费4000元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就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并就该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费50433.76元;支付滞纳金5027.86元。
二、如被告雷某某未能支付原告租赁费、滞纳金,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对车牌号为冀AN×××××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双方应以合同约定履行。
原告依约交付被告车辆,被告应按照约定交付原告租金,原告主张租金50433.76元,有还款明细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所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滞纳金5027.86元,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被告应予支付。
原告主张律师费4000元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就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并就该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费50433.76元;支付滞纳金5027.86元。
二、如被告雷某某未能支付原告租赁费、滞纳金,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对车牌号为冀AN×××××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4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吕书香

书记员:冯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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