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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文某某
杨某某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原告文某某。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三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某,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立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借原告款50万元,有借款合同及借条证实,且被告认可,本院应予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文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18000元(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至2015年12月8日,以后顺延)。两项合计518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借原告款50万元,有借款合同及借条证实,且被告认可,本院应予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文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18000元(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至2015年12月8日,以后顺延)。两项合计518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田三强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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