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拜泉县隆庆运输车队,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东门外。
负责人:牟英雷,该车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国,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该车队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住所地拜泉县县直路。
负责人陈连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拜泉县隆庆运输车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拜泉县隆庆运输车队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拜泉县隆庆运输车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由原告拜泉县隆庆运输车队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方 审 判 员 于宏广 人民陪审员 王延芳
书记员:刘欣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