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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拜泉县泰通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拜泉县泰通客运有限公司
韩文煜(拜泉县星火法律服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暴春雨

原告拜泉县泰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光辉街三委。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韩文煜,拜泉县星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187号,。
负责人王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暴春雨,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拜泉县泰通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的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拜泉县泰通客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拜泉县泰通客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崔霞

书记员:唐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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