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拜泉县富强粮库
徐星慧
拜泉县××镇××村民委员会
于某某
白刚
王占有
原告方拜泉县富强粮库,住所地拜泉县××镇。
法定代表人苏建军,职务该粮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星慧,居民身份证号码230××××××××,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拜泉镇××街。
被告拜泉县××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拜泉县××镇××村。
负责人张佰村,职务该村村长。
被告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镇××村。
委托代理人白刚,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占有,居民身份证号码230××××××××,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镇××村。
原告拜泉县富强粮库与被告拜泉县××镇××村民委员会、于某某、王占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拜泉县富强粮库法定代表人苏建军、委托代理人徐星慧与被告拜泉县××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佰村、被告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刚、被告王占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地块相邻的地邻居,本案的纷争因该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引起,纵观本案争议的焦点,解决双方争议的根本方法是依法确认双方诉争土地的性质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国家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两种。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对土地性质的确认应以土地主管部门所颁发的相应产权证书为准。本案中原告富强粮库仅向法庭提供了拜泉县土地局地籍图、土地权属界线图用以证明双方诉争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范围内,但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明诉争土地的权属及性质的证书,是不足以证明双方诉争土地为原告富强粮库所有的。而被告于某某仅向法庭提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用于证明其具备对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被告××镇××村、于某某、王占有均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明诉争土地的权属及性质归被告的证书。这就属于诉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如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富强粮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依法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地块相邻的地邻居,本案的纷争因该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引起,纵观本案争议的焦点,解决双方争议的根本方法是依法确认双方诉争土地的性质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国家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所有权两种。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对土地性质的确认应以土地主管部门所颁发的相应产权证书为准。本案中原告富强粮库仅向法庭提供了拜泉县土地局地籍图、土地权属界线图用以证明双方诉争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范围内,但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明诉争土地的权属及性质的证书,是不足以证明双方诉争土地为原告富强粮库所有的。而被告于某某仅向法庭提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用于证明其具备对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被告××镇××村、于某某、王占有均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明诉争土地的权属及性质归被告的证书。这就属于诉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如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富强粮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依法免收。
审判长:孙云海
审判员:于宏广
审判员:周欣航
书记员:冯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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