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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被告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
代表人严立新,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登国、曹帆荟,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被告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元(已减半),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

审判员  周雷刚

书记员:余松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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