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卞栋樑(上海浦栋律师事务所)
周礼轩(上海浦栋律师事务所)
刘宝某
雷彬
雷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栋樑、周礼轩,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宝某,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雷彬,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雷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宝某、被告刘宝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宝某、雷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450元,减半收取75725元,由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宝某、雷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450元,减半收取75725元,由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成进
审判员:牟键
审判员:韩建新
书记员: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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