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承某高某某盛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海光、承某市远大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承某高某某盛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金玉杰(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
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
闫海光
承某市远大矿业有限公司

原告承某高某某盛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承某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小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玉杰,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海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承某市双滦区大庙红星铁矿业主,住承某市。
被告承某市远大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承某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民,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承某高某某盛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海光、承某市远大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某高某某盛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或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高某某盛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闫海光、承某市远大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高某某盛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闫海光、承某市远大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孙爱权
审判员:刘树军
审判员:何艳利

书记员:高艳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