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高某某盛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金玉杰(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
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
闫海光
承某市威旺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承某高某某盛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承某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小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玉杰,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海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承某市双滦区大庙红星铁矿业主,住承某市。
被告承某市威旺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承某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郑丽,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承某高某某盛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海光、承某市威旺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某高某某盛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20万元的财产或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高某某盛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闫海光、承某市威旺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高某某盛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闫海光、承某市威旺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孙爱权
审判员:刘树军
审判员:何艳利
书记员: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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